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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扶持创业优惠政策 时间:2013/9/23 阅读:5564 次

        根据《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盘锦市全民创业援助行动三年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盘政办发 [2013]42 号)摘要政策如下:

(一)税费减免政策援助。

1 、对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并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主创业人员,在 3 年内按每户每年 8000 元的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说。

2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以及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 3 年内,按年度实际新招用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并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员人数,每人每年 4800 元的标准依次扣减企业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3 、对首次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创业者,卫生部门在三年内免收卫生监督防疫监测费、卫生质量检测费和健康证工本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4 、对开办项目需征用土地的创业者,给予土地勘测费、土地交易费、土地评估费和地籍档案费减半收取,并免收土地登记证工本费。

(二)创业资金援助

1 、加强对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力度,对担保方式作出调整,其中当年新招用人员达到企业总人数 30% 以上,并与其签定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企业,最高贷款限额为 200 万元;个人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限额为 5 万元;应届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取消反担保。小额担保贷款期限为两年。

2 、创新信贷产品。在尽快补建信贷风险补偿机制的前提下,扩大小企业联保贷款试点和应用范围;继续推广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成长之路”贷款、小企业简式快速贷款等信贷产品,为全民创业和企业成长提供更具针对性的金融支持。

3 、对经营满一年,并依法正常纳税的创业者,给予 3000 元的创业补贴。补贴资金由市、县区(两辽)财政部门按 7 : 3 的比例配备。

4 、对当年新招用就业人员,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创业带头人,在企业存活期内按实际招用人数市、县区(两辽)财政按 7 : 3 比例给予两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企业为所招用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统筹部分之和的 50% 计算。

5 、对创业者本人缴纳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统筹部分的 50% ,在企业存活期内,由市、县区(两辽)财政按 7 : 3 比例给予两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6 、对选择自主创业的低保户及低保边缘户家庭人员,其原享受的低保待遇可继续保留十二个月。

7 、对开展并达到创业培训标准的培训机构,按培训专业高限标准给予创业培训补贴。

8 、市财政部门每年安排 30 万元,对为本辖区创业人员提供创业服务并使其成功创业的基层创业服务机构,给予一定数额的补贴。

(三)创业场地援助

与市高新技术经济区联合创建了盘锦市创业孵化基地,免费为进入基地的创业者提供生产、经营、服务、办公场所,并提供配套优惠服务。为创业人员就近就地创业提供场地便利。

(四)创业能力提升援助。

加强与企业的联系,积极创造条件,组织创业培训合格人员到相应行业企业实训,体验创业感受,增强创业实际本领。帮助有创业意愿者掌握经营理论知识、创业技能及改善企业所应具备的管理经验,培养一批具有较强创业能力的创业主体。

(五)创业项目援助。

建立了符合本地实际、投资少、风险小、见效快的创业项目库,不断提高创业项目的可行性、可操作性。做好项目推荐工作,编制创业项目手册,举办创业项目展示会、推介会,利用报纸、网络等媒体渠道,广泛发布创业项目。帮助创业者选准创业项目,提供系统服务,提高创业项目的对接和转化成功率。创业项目被创业者采纳并付诸实施的,由财政部门按该项目每吸纳一名就业者,对项目推荐机构或个人给予 200 元的一次性补贴。

二、创业孵化基地公告

盘锦市全民创业孵化基地是政府出资兴建的社会公益性经营场地。可以为初始创业的劳动者免费提供场地及公益性创业服务。

初创小微企业进入创业孵化基地,可以享受到创业融资、免费创业培训、开业指导、项目推介、经营咨询、法律援助、创业补贴、创业社保补贴等“一条龙”公益性服务。以此鼓励全民创业,扶持培养创业带头人,实现以创业带动就业。

现在面向社会招募进驻创业孵化基地企业

(一)入驻条件

•  创业者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

•  创业项目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办理相关经营手续;

•  入驻企业为 2013 年初创企业;

•  创业项目具有示范和带动作用;

•  在孵化基地的孵化期一般不超过 2 年;

•  入驻企业吸纳就业人员要在 10 人以上。

(二)入驻申报

1 、填写入驻申请表;

2 、提供申请入驻材料;

( 1 )项目计划书

( 2 )企业相关管理制度

( 3 )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 4 )工商、税务登记副本

3 、基地进行初步审查,报市创业指导中心审批;

4 、评审通过后,签订入驻协议 。

具体事宜请与盘锦市劳动就业局创业指导中心联系。

 

联 系 人:宋 涛 赵宁宁

联系电话: 2820138 2821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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